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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临床医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30 阅读:2612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显著、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和《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江大校〔2017〕3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接受的4-5年级的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及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奖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全校奖励名额为50名。

 

2.参评校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

 

(2)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

 

3.校长奖学金10000元/人。当年的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奖金不兼得。

 

4.校长奖学金由校长颁发证书。

 

第八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7%。

 

2.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2)综合测评列班级前5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及以上。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同年级、同专业(下同)前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35%。当学年学习成绩测评合格,其中65分及以下课程不超过1门。参加国际化教学的本科生(交流生、同堂授课生)成绩,依据江苏大学本科生国际化教学学分认定相关文件执行。

 

(4)除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学生外,大一年级学生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其他年级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6.5分、托福85分及以上成绩。外语专业学生除一年级外,须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须在良好以上。

 

(6)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为班级第一名,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 本科生综合测评

 

第十条 本科生综合测评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质(G1)、学习成绩(G2)和素质拓展(G3)。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其计算公式:

 

G1=G′×60%+G″×10%+G″′×30%

 

1.全班民主评议采用逐人评分制,满分25分,该生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2.班级测评小组在辅导员指导下由班干部和2名普通同学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评议,其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3.辅导员根据该生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分,其评分结果为G″′。

 

4.班级测评小组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30%和60%。

 

第十二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

 

1.五个方面考核多数评议为不合格者。

 

2.违反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4.在学生公寓各项检查评比中不合格者。

 

5.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6.在素质拓展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测评

 

1.课程学习成绩(G2)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分。

 

其计算公式为:G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

 

学分绩点在学年结束后直接从教务系统导出,为当学年学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2.本学年若有测评范围内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则视为该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425分及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艺术类的学生,已经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的学生除外),二年级以上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者视为课程成绩测评不合格。课程设计成绩不合格视为课程成绩测评不合格。

 

3.G2按学年计算,以其实际数计入总分。

 

4.因海外学习交流等情况办理缓考且在评奖评优要求期限内成绩未公布的学生,其测评课程以已有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素质拓展测评

 

1.素质拓展是指学生在本年度内通过各自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校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冒尖,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选择。素质拓展测评采用加分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到创新成果累计得分(G3)最高为25分。各学院可根据以下加分条款酌情确定加分细则,须确保同年级同专业加分值标准统一。

 

2.科学技术成果加分。均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团体项目中排名第一的按最高标准加分,其余参与人员按实际贡献予以加分。

 

(一)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各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技能竞赛(具体学科竞赛目录和等级对应以教务处的文件规定为准),参赛和获奖学生按照获奖等级予以加分,具体如下:

 

竞赛性质 省级三等奖  校二、三等奖 国家三等奖
省级二等奖
校一等奖
国家二等奖
省、大区一等奖
国际二等奖
国家一等奖
国际特、一等奖
挑战杯特等奖
加分

1~2

1~3

2~4

3~5

4~8

 

(二)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以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持课题、申请并被受理或取得国家专利,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主持省级以下课题或申请发明专利并被受理 主持省级以上课题或授权发明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受理 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科研立项项目
加分 4 6 2 4 4

 

注:申请省级科研项目(前3名)计分,省级以下课题项目(前2名)计分,科研立项项目都以第一负责人计分,第二负责人不计分。科研立项项目立项加2分,结题加4分。

 

(三)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论文,均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 一般公开发行学术刊物 校、市、省内部学术刊物 主编或合编学术著作 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加分 4~6 1~3 1 2~5 3~6

 

(四)社会活动加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班级、院级学生组织干部 校级学生组织干部 院级、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校级文明宿舍、百佳宿舍成员 其他社会活动
加分 0~2 0~3 0.5~1.5 0.5,1 0~2

 

以上加分均须有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文明宿舍、百佳宿舍成员分数不累加。

 

(五)文体竞赛加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名次,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校级文体竞赛 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
加分 1~3,累计不超过5分 2~5,累计不超过7分

 

(六)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加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相关海外学习,或在出国类外语考试中获得较好成绩,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参加学校组织的政府奖学金学习交流项目,赴海外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

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报告

雅思≥6.5、托福≥85、新GRE≥319、GMAT ≥600、德福≥4级、DSH≥2.0、法语TEF≥699、TCF≥380、日语等级考试≥二级、韩国语能力考试≥9级

参加学校推荐的海外实习、实践、带薪实习项目

业余时间组织参加海外交流项目,赴海外进行实习、交流活动

学分

3

3

4

3

3

 

注:报名参加以上出国外语类考试加1分,同类考试不累计加分,不同类考试可以累加。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G)是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得分、学习成绩总评得分、素质拓展加分累计的总和,即G=G1+G2+G3。总成绩取小数点后2位。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基本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测评作为奖学金评审依据,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依据。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上奖学金或先进个人荣誉的学生中,因海外学习交流等情况参加缓考有不及格课程的,取消奖学金、先进个人荣誉。

 

第十七条 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原则上取消本学年申请贷款、助学金的资格。特殊情况须报经学生工作处决定。

 

第十八条 对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等,测评结果可作为参考。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还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面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勿滥。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第一临床医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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