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发布时间:2018-08-30 阅读:1872 次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3年1月15日
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的要求,结合江苏大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有考试作弊、在课程论文、毕业论文及其他学术科研过程中出现剽窃、弄虚作假现象者,一律取消申请资格;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得参评;本学年内受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不得参评。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为学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原则上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类研究生及其他年级研究生不参与评选。每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期内原则上仅能获批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阶段曾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攻读全日制博士阶段仍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江苏大学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含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以下简称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单位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使本单位师生能详细了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每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学校后,学校将按照评审工作要求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各单位全日制研究生数量,及时将候选名额分配至各单位。各单位应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单位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本单位候选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差额评选,评选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在公示结束后将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和相应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并接受相应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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